藝術與空間兩者有著相互關係,例如提到一個放滿藝術品的地方,我們大概會先聯想起藝術館,是藝術定義了該空間的使用;同樣,在藝廊看到的物品,我們很大程度上會視之為藝術品。這也是人們對於藝術的概定印象,認為要欣賞藝術,就必需去到藝術館才能看到。然而,於現今當代藝術的時代,藝術已打破了室內空間的限制,亦與藝術館以外的地點有場域特定的關係,我們就將這些藝術歸類為公共藝術。
公共藝術並非一種藝術形式或風格,而是指同時具藝術性及公共性特質的創作,故公共藝術品並不局限於任何一種媒介、大小或材質。公共性則指為公眾而創作及讓公眾可以接觸、欣賞到的,又涉及到不同界別的人士參與,如:藝術家、建築師、設計師、公眾人士、政府、政治人物等等,使其從創作階段起就開始具公共性。
由於公共藝術置於公共空間,可達性高,藝術品能成為一個地方具標誌性的地標,美化城市環境,為當地增加本地特色,吸引旅客而促進旅遊業,又可為藝術家提供宣傳機會。另外,公共藝術品多具互動性,可拉近人與人之間的關係,作為當地人的集體回憶。隨著時間過去,公共藝術品亦具歷史意義,記載著某些事件的發生。
紀念像、紀念碑這類具政治、權力象徵的公共雕塑,就是最早出現於香港的、最貼近公共藝術的展品,可追溯至一八八零年代,而直到一九六零年代才出現與管治權力無關的公共作品。在香港,七十至八十年代間已有藝術家如郭孟浩及曾灶財實踐公共藝術的,亦有私人及商業機構從外地買入藝術家的作品於商業或住宅展示。但卻是到了九十年化,公共藝術一詞才開始在本地被應用。到了近年,本地藝術家若要製作公共藝術品,大多需要透過參與政府或公共機構發起的比賽或藝術計劃。
參考資料
許焯權著,《公共藝術研究 (香港藝術發展局委約)—最後報告》,2003
皮力、何兆基,《公共空間中的藝術發展》,2004
張嘉莉、羅嘉欣著,《香港的公共藝術和公共藝術政策》,2006